发布时间:2025-10-15 18:01:11    次浏览
本报讯(记者孔德婧)65岁的李某先后被两辆车撞后碾轧致死,由于首车逃逸,死者家属将没逃逸的第二辆肇事车司机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张某被诉承担连带责任,赔偿36万。近日,房山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15万元,剩余21万由保险公司赔付。首车逃逸未逃逸次车成被告去年6月26日晚,65岁的李某被一辆小轿车在房山区某路段撞倒,小轿车逃逸,现场只留下了一个后视镜。此时,张某驾驶小轿车驶来,虽然当他看到倒地的李某时立即刹车,但车的底部还是将李某在路面上拖带了一段。警车赶到后,李某已经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逃逸的小轿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次车张某负次要责任,死者李某无责任。由于找不到逃逸的第一辆车,死者李某的家属只能起诉张某,索赔36万。张某对此十分委屈,认为同为肇事者,却只有自己一人成了被告。“我一个人的撞击不可能造成李某的死亡。”张某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只同意在交通队认定的责任比例之内赔偿合理损失。次车车主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合理的损失应当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不能因为找不到第一辆肇事车辆就不让其承担赔偿责任。在无法确定哪辆车造成了李某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失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房山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15万元,剩余21万由保险公司赔付。逃逸司机若落网将面临刑罚对于自己要承担全部责任,而首车司机却逃之夭夭,张某认为自己真的很“冤枉”。其代理律师还表示,张某的经济条件并不好,其妻子已经做了5年化疗,出事当天开的车还是其妹妹的。对此法院认为,逃逸的小轿车驾驶人与被告张某分别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李某死亡,故肇事逃逸的小轿车驾驶人与被告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审理本案的法官隗爱卿称,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补偿救济被侵权人,在一些共同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无法找到时,受害方起诉其中部分侵权人,可以尽快得到赔偿。但前提是,要确定这些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失。相关律师表示,对于逃逸司机而言,一旦被抓获,将要面临的不仅是追偿,还有可能需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